稳经济 促发展 强信心|河北:满弦开工!向着春天加速“奔”↑
當時德國作奸犯科的罪犯會被調到此地來監管關押的人犯。
聽完這段,完全可以明白「37-40的通道」是怎麼運作了。讓人想到中古世紀的女巫,被人們綁在十字架上焚燒。
她甚至在「迷宮圖」的練習裡,成為全班畫最快且全對的人,因為原本應該要從入口畫到出口,她卻從「出口」開始畫到「入口」,老師非常生氣,但她說「可是我就是全班最快完成這幾個迷宮的人啊,我不懂我錯在哪裡」。「自帶光」聽起來很美妙,你卻不明白別人在上面套了什麼濾鏡,對你投射出怎樣惡狠狠的惡意。先解釋人生角色3/5要唸作「三五」,不是5分之3,更不是3除以5,而且跟數學完全無關。這種公平協議,不光只是建立在工作合作上,也會建立在情感上,愛情、親情、友情、道義之情⋯等等,都包括在內。如果你想看到她「暖女」的一面,其實就看你怎麼對待她。
而這一條通道,也是散發出相對穩定情緒的通道,這不表示她沒有情緒,但比較不會發生「突然爆炸」的情況,當她爆炸,往往是對方嚴重踩到底線。Photo Credit: 雞排妹ili鄭家純 人生角色3/5,通常會勇於衝撞、挑戰權威,而且會做各種嘗試,尤其會試圖從人們以為「無法改變」的框架中,找到不一樣的解決之道。3. 需提早準備 夫妻法定財產制之消滅除了雙方離婚、一方死亡之外,也包括夫妻改用其他財產制。
不能證明為夫或妻所有之財產,推定為夫妻共有。而夫妻離婚後,婚後經濟弱勢的一方可向他方主張剩餘財產的分配,這也是體現夫妻雙方婚後對家庭的貢獻,不管是在外工作或是在內持家,都很重要。文:陳佑寰 俄國大文豪托爾斯泰在《安娜.卡列尼娜》一書的開場白寫道:「幸福的家庭都是相似的,不幸的家庭各有各的不幸」。台灣離婚率很高,早已不是新鮮事。
如果夫妻未約定財產制,則適用法定財產制。家庭生活費用,原則上由夫妻各依其經濟能力、家事勞動或其他情事分擔之。
法定財產制兼顧男女平權,肯定家事勞動價值以及夫妻共同對家庭的貢獻。而離婚時,某甲現存之婚後財產有300萬,負債100萬,故剩餘財產為200萬。夫或妻各自管理、使用、收益及處分其財產。老夫老妻由於一起生活多年,已累積不少財產,要斷捨離時,感情固可割捨,錢財卻要守住。
剩餘財產的分配,也要精打細算 一般夫妻大都適用法定財產制,當離婚而主張剩餘財產分配時,需依法辦理,其基本計算方式為:夫或妻現存之婚後財產,扣除婚姻關係存續所負債務後,如有剩餘,其雙方剩餘財產之差額,應平均分配。夫妻法定財產制的特色如下: 將財產種類區分為婚前財產與婚後財產,由夫妻各自所有。基本上,夫妻婚前與婚後的財產與債務是各歸各的,不會有夫債妻還或是妻債夫還的問題。採用法定夫妻財產制,離婚才能請求剩餘財產分配 夫妻離婚通常會面臨如何分家的問題,主要是小孩與財產。
而因繼承或其他無償取得之財產與慰撫金不列入財產計算,這是因為這類特定財產是基於單方個人因素而獲得,與夫妻養家分工合作無關。在計算上尚須留意:夫妻現存之婚後財產,其價值計算以法定財產制關係消滅時為準,但夫妻因判決而離婚者,以起訴時為準。
4. 反制脫產,5年內都算婚後財產 夫或妻為減少他方對於剩餘財產之分配,而於法定財產制關係消滅前5年內處分其婚後財產者,應將該財產追加計算,視為現存之婚後財產,其價值計算以處分時為準,這是為了反制他方脫產。故需及時行使權利,不能讓權利睡著了。
婚後經濟弱勢的一方別忘了檢視並主張可向他方請求剩餘財產分配的權利。不能證明為婚前或婚後財產者,推定為婚後財產。2. 若不公平還可以調整 如果依法計算平均分配顯失公平者,得請求法院得調整或免除其分配額。至於債務部分,要小心他方惡意虛增債務以減少剩餘財產價額,故應對於債務憑證及其真實性詳加查核。6. 先想好如何分配 夫妻如協議離婚,應將剩餘財產如何分配寫進協議書。法定財產制消滅時,夫或妻現存之婚後財產扣除債務後應平均分配,即婚後經濟弱勢一方對他方有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
而我們尋常百姓離婚時亦然,只是很多人不知道如何保護自己的權益,卻傻呼呼地在離婚協議書上簽字並表明拋棄權利。報章雜誌上看到一些名人與藝人從佳人變怨偶而離婚時,多會出現聳動的新聞標題如:某甲與某乙離婚不想人財兩失,要分對方一半的財產。
基上,某甲剩餘財產200萬,某乙剩餘財產300萬,差額為100萬,平均分配為50萬,故某甲可向某乙請求剩餘財產分配之金額為50萬。故嚴格來說,剩餘財產分配並不是向比較有錢的他方要他一半的財產,而是還要就雙方婚後財產與負債綜合計算剩餘財產之差額再平均分配。
在財產方面,經濟弱勢的一方常會問到:自己可以從對方那裡分一半的財產過來嗎?這在法律上牽涉到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夫妻各自對其債務負清償之責。
如果夫妻一方發現他方有掏空財產跡象,可聲請法院改用分別財產制,而提前進行剩餘財產之分配,以免緩不濟急。在計算夫妻剩餘財產分配時,不用管兩人婚前財產有多少,只要針對婚後財產扣除負債後的剩餘財產進行扣減,如有剩餘,再平均分配所謂「不能維持生活」,係指不能以自己之財產及勞力所得以維持自己之生活而言。但若是父母年老重病或失能,尚須綜合考量實際所需之生活費、醫療費、看護費等,不能僅以一般標準而定。
而對於中壯年來說,常是上有高堂,下有幼子,夾在中間的壓力很大,有如三明治,對於父母與子女都有扶養的義務,其實是很辛苦的,惟若是其經濟能力,不足扶養全體之受扶養權利人時,法律規定以直系血親尊親屬為最優先(參見民法第1116條)。所謂「扶養程度」在父母子女之是指生活保持義務,而非僅為輕微之扶助而已。
實務上認為:若當事人就是否以扶養費之給付為扶養之方法不能協議者,則仍應回歸法條規定由親屬會議定之,尚不得逕向法院訴請給付扶養費,而於當事人已協議以扶養費之給付為扶養之方法,而僅對扶養費給付金額之高低,不能達成協議時,始可逕向管轄法院聲請裁判之(參見最高法院100年度台上字第2150號民事判決)。惟若父母窮困,不能維持生活,即使父母有謀生能力,子女對父母仍應負擔扶養的義務,不能強迫父母老了還要去找份工作養活自己。
子女扶養父母的方法有哪些?如何決定? 關於子女扶養父母的方法,可能是由子女迎養父母一同居住,或是委由安養機構照護,也可能是給與扶養費給父母或安排其他方式。不過若子女因負擔扶養父母的義務而不能維持自己的生活者,依法得減輕其義務,但不能免除(參見民法第1118條)。
因此,為人子女不能以自己還有子女要養為藉口,而不扶養自己的父母。例如現在外籍看護工一個月費用約2萬元左右,而本國看護費用更高,若再加上其他支出,實際費用應該會比前開平均消費支出高出許多。而當負扶養義務的子女有數人時,應各依其經濟能力,分擔義務(參見民法第1115條)。但我們也要提醒子女:反哺不僅是人倫之常,法律也有規定子女有扶養父母的義務。
甚至有些父母在預計身體走下坡前,為了減輕子女未來照顧父母的壓力或是為了節省遺產稅,乃提早規劃先贈與金錢或不動產給子女。因此,為人子女的也可用上開基準衡量每個月給父母的扶養費是否符合社會水平。
不過若父母能舉出特別情事(例如子女過往有到期扶養費未給付,或長期居住在國外難以確保履行之情形),可以證明有命扶養義務人一次給付之必要,法院亦可能為一次給付之判決(參見台灣台中地方法院94年度家訴字第288號民事判決)。但就扶養費之給付,當事人不能協議時,由法院定之(參見民法第1120條)。
子女扶養父母是人倫之常,也有法律上的義務嗎? 依法律規定,直系血親互負扶養之義務(參見民法第1114條),而負扶養義務者有數人時,直系血親卑親屬是第一順位的義務人(參見民法第1115條)。然而現今社會家庭倫理觀念淡薄,常見子女不孝還爭產的家庭悲劇,反倒是有的父母到老還孝順子女,子女卻淪為啃老族,讓人不勝唏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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